2012-09-06 16:42:11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加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它文件,在本部门得到实施。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7〕11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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