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1 10:28:39 新疆金融银行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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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融银行考试: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一)国债承销业务资格
1.承销团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③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④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⑤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⑥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 100 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 40 个以上。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 100 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 25 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
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的意见。
③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书;本机构概况;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前两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
【提示】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和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复习重点,应着重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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