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1 11:05:59 新疆金融银行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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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融银行考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
(一)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三)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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