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30 13:56:03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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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抚养、赡养、继承
关于扶养关系:
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抚育。它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主要指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因患病或有残疾等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此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并且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也可以形成抚养关系。
关于赡养关系:
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它包括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关于继承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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