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10:28:08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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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金融银行考试: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的界定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股权的界定
设立股份公司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立两种不同的情况。
(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界定。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以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 50%(含 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低于 50%( 不含 50%)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国家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 如果原公司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4.授权经营。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 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
2.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1.当企业整体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时候,无形资产产权一般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由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即原企业的上级单位享有无形资产产权的折股。
2.当企业以分立或合并的方式改组,成立了对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时候,有多种处置方式:①直接作为投资折股,产权归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再使用该无形资产;②产权归上市公司,但允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③无形资产产权由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掌握,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许可协议,由上市公司有偿使用;④由上市公司出资取得无形资产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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