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10:39:37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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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金融银行考试:首次发行股票的保荐业务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发行人应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③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①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保荐业务规则
①尽职调查。
②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③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④持续督导。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①关于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③发行人的义务: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发行人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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