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10:54:19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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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金融银行考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
1.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2.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3.保荐机构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
4.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5.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6.受发行人委托,保荐机构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对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并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7.保荐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8.保荐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9.保荐机构应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
10.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
11.在发行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12.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 1 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 1 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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