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4:22:44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和田市便民警务站工作需要,和田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500名。招聘工作将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开招聘。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高中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初中学历。
4、民族不限,性别为男性,年龄18至35周岁。
5、身高标准:165CM以上,无纹身无传染病等相关病史。
6、退伍军人优先。
7、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7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法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职位
招聘职位为和田市地方性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地仅限于和田市社会面防控岗(便民警务站、公安检查站、快反中队)。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招满即止,采取现场报名、非现场报名(QQ报名、电话报名)两种方式。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考生现场报名时需如实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原件在审核完后予以退还),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1寸免冠照片2张。非现场报名需加QQ群号691209106,联系管理员上传:报名资格审查表(加盖所需公章原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首页及本人的)、学历证书、1寸免冠照片2张(扫描件、拍照均可)。
(三)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考试及体能考核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五)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示期满后由招聘工作组向拟录取人员发放《和田市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报到单》,拟录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单到和田市公安局报到,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聘用及待遇:严格按照《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拟聘人员经现场确认无异议,确定聘用的,由和田市人社局调取聘用人员的学籍、退伍等档案材料,并建立个人档案。 初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由和田市人社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工资标准。每月人均实际发放3500元-4000元标准执行(除快反中队岗位人员按人均4000元标准执行外,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人均3500元标准执行)。
2、调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享受正常调资待遇,在试用合格且工作满一年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满后,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每年人均月增资80-100元。
3、其他待遇。
(1)绩效奖励金。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年终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励金,年人均为1200元。
(2)优先招录。对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逐步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计划,优先设岗,通过考试且合格后录用为国家正式编制人员。
(3)享受规定假期。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可按政策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并按照政策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带薪休假等。
(4)食宿。自治区外聘用人员解决食宿,伙食标准与机关民警同等。夫妻共同来和田市的,可提供住房一套。
五、联系人及电话
和田市人社局联系人:王 艳 18690361826
时晓阁 13999655920
和田市公安局联系人:吴逖梦 13667578206
陈晓霞 13565532988
刘 琴 18799304601
报名QQ群号:691209106
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田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日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管理附件2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和完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管理,提高维稳一线工作人员待遇,从制度上给予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人社局统一招聘,从严控制,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仅限于和田市社会面防控岗(即便民警务站、治安检查站、快反中队、猎豹突击队和安保中队)。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招聘,由和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知识测试;
(五)体检、政审及体能测试;
(六)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七条 确定聘用的,由市人社局调取聘用人员的学籍、退伍等档案材料,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八条 初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签订聘用表,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九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解聘和开除,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本人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市人社局不予调取个人档案资料。
第三章 待 遇 考 核
第十条 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按照每月人均实际发放3500元-4000元标准执行(除快反中队岗位人员按人均4000元标准执行外,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人均3500元标准执行)。
2、社保基金。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基数2844元缴纳(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
3、调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享受正常调资待遇,在试用满一年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满后,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每年人均月增资80-100元。
4、养老金缴纳与领取。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享受养老和医疗待遇,按照企业缴纳养老金比例给予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由财政承担医疗保险费,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5%;养老金按照企业养老金比例领取。
5、其他待遇。
(1)绩效奖励金。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年终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励金,年人均为1200元;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发放比例可适当提高,被评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发放比例可适当降低,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
(2)优先招录。对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逐步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计划,优先设岗,通过考试,吸纳为国家正式编制人员。
(3)交流转岗。对在维稳事业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或年龄满45周岁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可转至其他岗位工作。
(4)享受规定假期。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可按政策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并按照政策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带薪休假等。
(5)食宿。自治区外聘用人员解决食宿,自治区内聘用人员提供工作用餐,伙食标准与机关民警同等。
第十一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考核应当听取具体用人单位领导及群众的意见和评价。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日常工作、学习、教育和考核奖惩,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每月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奖惩依据。
第四章 培 训 管 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新聘用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15天,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六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根据所在岗位要求,有享受外出学习培训的同等机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着装规定的,要建立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服装发放、收回登记台帐。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所发放的服装、标志和其它公用物品。
第十八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和田市和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必须服从命令,服从管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规范着装,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严格加强对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因违法违纪产生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4、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不接受重新安排工作的;
5、经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或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6、无证驾驶或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9、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1、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或按规定符合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应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因公伤亡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因公伤亡的抚恤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或对此类人员使用、教育管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和田市人社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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