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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知识点

2019-05-13 15:49:15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考点4】犯罪主体

  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2.自然人犯罪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5】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6】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和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考点7】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

  2.不可复议: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

  (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考点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考点9】债发生的原因

  (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合同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1)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解除的条件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考点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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