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9 17:00:39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2020新疆事业单位考试: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探讨
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探讨
对于盗窃罪,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还是坚持“秘密窃取”的方式,而不包括“公开盗窃”,要与司法考试相区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这里采用的是平和的方式获取公私财物,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拿来主义”。
对于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必须有暴力行为,并且是对人暴力,暴力行为作出之后必须要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这里的暴力行为可以有多种形式,上课要注意给学员进行补充,例如:使陷入昏迷,麻醉,酒醉,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甲为了获得乙的高级手机,便将乙约到酒店,用白酒将其灌得不省人事,趁机拿走乙的手机。甲的行为构成:( D )。
A. 故意伤害罪 B.绑架罪
C. 盗窃罪 D.抢劫罪
解析:这是一道区分盗窃罪和抢劫罪界限的典型真题,考查的是罪与罪之间的界限。首先看题目中的犯罪行为是用白酒灌醉和拿走手机,是甲的行为,导致乙不省人事的结果,并利用这一结果拿走了乙的手机。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的是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这里如果甲只是利用了乙醉酒的这一状态而拿走了它的手机,没有采取暴力行为使乙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那么此时就是单纯的秘密窃取财物的盗窃行为,定盗窃罪。
总之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考查经常出考题,而且是刑法分则中的重要罪名。学生需要重点掌握,讲课中要着重强调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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