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讨债公司逼死人,谁该为此负责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8月2日下午,河南方城县居民李志国走上自家楼顶,最后一次拨通110,然后跳楼、摔死。楼下,“讨债公司”一帮人已吃住在李志国家7天,强调:“你要么还钱,要么死”。据悉,7天里,李志国不能出屋一步,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不让闭眼睡觉。期间,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也多次出警,但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8月2日,再次报警后,李志国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8月4日中国青年网)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新京报徐明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所谓“讨债公司”侵入李家住宅的7天时间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虽然当地警方也多次出警,但仅仅收了“讨债公司”的棍棒,并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当地警方俨然把这种违法行为看成了所谓“民事纠纷”,放弃了对公民基本人身安全的保护。李志国屡次报警都无法赶走侵入其住宅的“讨债公司”,最终身心俱疲,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不作为就是一种渎职。中国进入经济换挡期,民间债务纠纷相当多,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就是在用侵入住宅等违法手段讨债。希望公安机关以此案为戒,明确坚决依法打击一切暴力讨债行为,保障公民的正当人身权利,否则潘多拉的魔盒就可能被打开。@人民网蒋萌:当值警察的逻辑恐怕是,只要李志国不挨打,“讨债公司”的人就不违法,不违法,警察就不采取强制措施。有关警察没把“讨债公司”的人侵入李家住宅7天、反复辱骂李志国视为违法侵权。或许,个别执法者还认为,李志国欠人家的钱,“活该”被人找茬。在这背后,基层派出所面临的警务工作繁杂,也在消磨一些警察的警觉性与积极性--夫妻吵架、邻里拌嘴、小商小贩与客人发生争执等“鸡毛蒜皮”的事都要找警察,某些基层警员在长久的琐事争端中变得疲于应付,觉得这些“小事”本不在警方执法的范围之内,因而接警后到现场草草处理了事。值得注意的还有,“讨债公司”这种具有暴力与胁迫色彩的组织,游走于法治的灰色地带。似乎,只要“讨债公司”不伤人,警方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在明显胁迫与潜在伤人之间,警方难道真的无需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等到伤害发生之后再行动,岂不矛盾?很多人痛恨老赖,但一些人还不起钱是因为欠了高利贷,而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执法者既要依法替债权人维权,又要打击高利贷,防止“黄世仁逼死杨白劳”。@共产党员网:“物类之起,必有所始”,就算当时警察及时制止了讨债一伙非法侵入李家住宅行为,也保不齐他们不会使上其它更具“创意”的手段,反正他们对欠债是志在必得,“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可能半途而废。常言道:“不怕人偷,就怕贼惦记”,警察也不太可能为一人一户全天候职守,更何况“讨债”本身并不违规违法,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应该得到维护的。可见,类似事件的根源,恐怕并非警察一家尽职就能消除。首先,要看这个“讨债公司”是不是一个正规合法企业,如果是,相关部门就应该肩负起监管职责,保障其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对其雇佣的员工也应当履行必要的服务义务,帮助企业提高从业者素质,绝不能让其职工带有明显“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表现而放任不管、熟视无睹;如果不是,那是什么原因造成像这样的公司能够长期存在,该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为什么不能够取缔,这其间牵扯了怎样的人际利益关系,一个长期游离于政府部门监管之外的“企业”想不出点事都很难,关键是谁该为“出点事”买单。其次,要看“讨债公司”的雇主与李某是怎样的借贷关系,如果是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足见事前双方具有良好的关系基础,起码也是值得彼此信任。警察在接警介入后应积极会同当地村(社区)做好调解,达成一个调解方案应该是可能的,不至于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如果双方的借贷是高利贷,则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这些年,非法高利贷沉渣泛起,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带来一系列治安、刑事犯罪问题,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有效预防和打击方面存在盲区,致使这一非法利益链条慢慢消磨着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因高利贷引发的种种悲剧时有发生,这不是一个法治、公平、文明社会应有的表征,相关立法须抓紧完善。再次,要看这个李某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从事件过程看,李某对欠账一事是认可的,如果有偿还能力而故意耍无赖,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313条也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待对方有偿还能力后自己的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债权人宁愿付出更高成本雇请“讨债公司”也不愿走正当的法律程序,确实值得人们深思。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更要有高效的运行机制;不仅要使执法者拥有将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服务全过程的自觉,更要让普通民众在生产生活中学法、守法、用法成为自觉。人们的利益诉求、个人行为、思想情感可以是多样的,但只有在法制、道德的规范下,才能保障社会的文明和谐,社会肌体才会健康,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新晨报金泽刚:本案中讨债者强行在死者家中待了七天,且以极为恶劣的手段侮辱打骂被害人,明显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讨债者虽然是为了索取债务,但其暴力讨债手段已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个罪,明摆着,难道就因为被害人有债务人这个身份,法律就“抛弃”他了吗?正是因此,本案中当地警方的行为值得质疑。警察几次来到受害者家中,并没有采取法律行动。事实上,《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义务。还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然而,本案中警察来到现场后非但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反而认为,对方没有打人,没有构成人身威胁。依照民警的说法,只有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并致其受伤或者死亡了,才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显然,当地警察的不作为只会助长讨债者的嚣张气焰,让讨债者间接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由此进一步加深了被害人的压力和痛苦,并致其最终死亡。稍作延伸,本案警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做法亦反映了讨债公司这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当下,“专业讨债”屡见不鲜,而所谓的讨债公司,以专门讨债作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只不过在执法环境不善,存在判决执行难的情况下,一些债权人在权衡讨债成本后,选择了将债权卖给讨债公司,这就使讨债公司有了讨债的机会。也就是说,当公权力无法实现其自身职能时,其他灰色力量就钻了空子。不过,在此期间,如果讨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债权人未必就没有责任。特别是在债权人授权讨债人不计手段和后果进行“讨债”的情况下,其与讨债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法律应当一并追责。华图解析:上门讨债,不仅长期吃住在欠债人家里,而且日夜威逼辱骂,最终逼死人命、导致欠债人跳楼自杀,甚至是“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如此不择手段的疯狂讨债行为,及其所酿成的讨债悲剧,不仅让人备感遗憾,而且还应予以严厉的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民事债务纠纷,“欠债还钱”当然天经地义,但同样且更加天经地义的是:任何讨债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严格守法的基础上,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而绝不能逾越基本的法治界限,采取“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方式手段逼债,这样的非法讨债行为势必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本案而言,讨债公司的人直接逼死了债务人,而当地警察的不执行和不正确执行亦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事实证明,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系列条文,无论是执行者不知晓条文,抑或是不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条文,法律的公平正义终将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