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考经验分享:去思考未成年人的犯罪
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予以逮捕,这是所有百姓都能预料到的事儿,但是未成年造成的犯罪我们怎么去看待呢?笔者并非是专业的评论人员,但是最近的几起事件却是让笔者感到难过也充满愤恨,且听笔者一下粗浅的意见。10月24日,仁寿县中学一位15岁的未成年学生手持砖头将自己的老师砸成重伤,据了解这位老师还在医院中接受治疗,肇事者已被公关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目前被收容教养.....短短几日,接连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再次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推上热搜榜。有很多网民表示,这样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次挑战,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不受伤害,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不受惩处?我们必须去思考。众所周知,法律的严肃性不会因为几起恶劣的未成年伤人事件而修改,毕竟犯罪者并未到成年界限,想要一时间改变,很难!到底怎么去判定这一区间的平衡点?笔者从法制日报引用了如下观点,而这些观点恰好是能给某些人一些建议。观点一:有效惩戒制度是遏制未成年犯罪的关键笔者获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的态势是犯罪率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居高不下,甚至有所反弹。有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来自五个方面,即不良社会环境、不良家庭环境、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权益保护不到位、自控能力较差。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是一名专门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被称为“法官妈妈”。她表示,目前解决未成年犯罪的机制是有些缺失的,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职责的划分,但是却没有具体工作由什么部门来承担。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涉罪分级处理的建议,希望能够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按成人的法律来执行。同时,她还建议恢复收容教养制度,增设收容教养机构即从前的工读学校。以上两位人大代表针对未成年犯罪提出了重要意见,旨在完善有效的惩戒机制,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按照犯罪处分等级给予惩罚。即遵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序,同时也给了犯罪提供一层“枷锁”。观点二:学校的规定制度需要完善笔者了解到,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依据上世纪末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为动员全社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法规定的预防思路、预防手段和处置措施等,明显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影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制日报表示,“以教代罚”才是真正有效的预防措施。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需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或教育的情形,但就专门学校并没有作相关具体规定。鉴于此,多位委员建议要进行补充,以便于社会对专门学校有更清晰的认知。学校既是学生的温室,也是学生的纠正思想观念的地方,惩罚不是唯一的目的,教育才能改变学生。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很多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而身为伤害者却没有获得实质性的惩罚,仅仅责令父母赔偿经济损失和口头教育,这对于有钱人家而言,这样的惩罚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继续这样下去,这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这是在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得到重视,更应该实施判刑。过度的保护不是爱是伤害,家长更应该重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