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10:27:25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
一般情形 | 单位 | 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形严重 | 单位 | 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职人员 | 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
一般情形 | 单位 | 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 | 新法 | 旧法 |
一般情形 |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情形 | 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法 | 旧法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新法 | 旧法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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