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6 10:22:21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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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之行政法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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