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6 16:42:13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新疆华图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并且还必须移转动产的
占有。
(2)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动产出质后,出质人仍然有权处分已经出质的财产,此外,出质人也可以与质权人在合
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出质人不应当
享有此项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预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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