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4 10:38:17 新疆公务员考试网 //xj.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标是对儿童学习结果的预期,它既对教育行为起导向作用,又是检验教育效果的标准。因此,目标的表述要准确,清晰。
(一)目标表述的角度
课程目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述。
1.从教师的角度表述,指明教师应该做的工作或应该努力达到的教育效果。常用“培养.……”、“教育……”、“引导……”、“要求……”等方式表述。
2、从儿童的角度表述,指明儿童通过学习应达到的发展。常用“感受……”、“理解……”、"喜欢……”、“参与……”、“能够……”等方式表述
对于这两种表述方式,更多的人倾向于使用后者。因为它可以让教师将教育活动的关注点更多地放到儿童的“学”、儿童的发展上,而克服以往教师较多注意自己“教”的行为。
(二)目标表述的性质
目标按其性质可分为行为目标和表现性目标。
1.行为目标:一种用可观察到的或可测量的儿童的行为来表述的课程目标。它具体、明确,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行为目标一般包括三个构成要素:
(1)核心行为:是期待孩子能够做到的某种行为,往往要用一个操作性动词表示。如“说出“、“指认”、“区分”等。例如“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
(2)行为产生的条件:是核心行为发生的条件或背景。例如“能够在团体面前表达自己的意见”。
(3)行为表现的标准:指核心行为表现可接受的程度。例如“能够在团体面前声音洪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行为目标以其具体、明确、易操作和评价的特点,在教学活动中运用得十分普遍。但是行为目标易使教师把视线仅仅放到儿童具体的、外显的行为上,而忽略内在品质的培养;还易单纯追求教学结果,而忽略教学过程。在学前教育课程中,知识技能的传授、行为习惯的训练可以使用行为目标的表述方式,但是情感态度类的目标则难以使用这种方式了。
2.表现性目标:与行为目标相对,表现性目标描述的是幼儿身心的一般变化,而非某种特定行为。例如,“能避开危险,学会保护自己”、“喜欢参加……活动,有求知欲,情绪愉快”。由于表现性目标描述的是儿童身心的一般变化,所以它比较适合表述中远期目标,比较适合难以用具体行为来表述的那些情感态度类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善于吸取两种方式中的优点,根据目标的层级、内容来合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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